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24日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由农业与环境部环境局起草,核心方向是大幅改革行政程序、下放权限,并将环境管理从“事前检查”转向基于风险管理的“事后监管”。草案同时将数字化转型、循环经济和碳市场列为提升环保效率、便利投资生产经营的重点。

此次修订的背景是2020年《环境保护法》施行五年多后,部分政策目标未达,一些规定僵化、缺乏灵活性,尤其在行政程序改革、分级分权、推动废物回收利用和保护环境要素方面未能充分满足实践要求。越共中央2026年7月28日第75号结论要求继续完善体制机制、政策法律,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草案在总结法律实施情况基础上,继承仍适用规定,同时解决堵点、降低民众和企业合规成本。

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草案拟将环境标准组从3组减至2组,项目分类从4类简化为3类,减少须实施环评的对象,并补充免于环评或转为环境登记的情形。环评报告内容和审批顺序同步简化,重点评估选址及项目可行性、有效性。环境许可证方面,草案继续减少须持证对象,延长部分对象许可证期限,并将发证权限下放地方。审批权限划分拟依据不良环境影响风险程度和项目特殊性,包括国家秘密因素。

行政程序改革方面,环境局表示草案继承政府已部署的改革内容,包括取消9项行政程序、简化材料、减少52.5%时间和52.3%合规成本。针对环评和环境许可证,草案再削减5项行政程序、修改补充3项;另有两项属政府权限的程序将在法令中继续削减。草案还拟取消环境许可证补发、环境监测服务运营条件认证,以及废物处理工程试运行相关的部分程序。

草案设专章为环境管理数字化提供法律基础,拟建立国家环境数据库和国家气候变化数据库,与国家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门户统一、同步、集成、互联。项目业主和设施须按规定建立、更新、存储数据并保证质量。环评审批、环境许可证签发和调整拟在电子环境进行。废物管理须更新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和处理数据,包括电子交接凭证,以增强追溯性和透明度。

废物管理思路转向将废物视为可通过回收、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开发的资源。草案完善废物分类机制,推动处理后材料、回收物用作原料、燃料和替代材料,补充使用再生材料的优惠,鼓励废气循环利用。生产者延伸责任规定同步调整:对属于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的产品包装不再要求处理责任,不再规定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缴费,改由政府规定其他形式,以确保收集回收责任落到实处。草案还补充环境服务规定,推动环境产业发展。

环境质量方面,草案补充空气污染预报、排放清单、低排放区规定,明确地方在调控化石燃料交通工具方面的责任。地表水项目接收和排污许可与水体承载能力挂钩,按受控风险管理。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辖区环境污染的责任也予以明确。气候变化领域,草案将重心从“减缓”转向全面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拟将温室气体清单周期从两年缩短为每年,在线实施并加强地方分权,同时完善排放配额分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落实、碳信用管理和碳交易平台运行规定,并补充国际减排成果和碳信用交换管理。

草案还拟设立环境领域受控试验机制。根据提议,有环保潜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可依据环保、科学、技术和创新法律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可豁免、减免或暂不适用部分环保要求。该机制旨在为创新方案提供试验空间,同时将创新活动置于适当控制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