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下午在分组讨论中审议《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多名代表围绕对撂荒土地加征0.2%税率的提案提出疑问,要求明确“撂荒多久才征税”以及如何避免与现行税种重复征收。

胡志明市代表陈黄银赞成以0.2%税率推动土地尽早投入使用、抑制囤地和投机,但指出现行规定已对未投入使用土地征税,若再对撂荒土地加征,须明确界定以免同一块地被征两种税。他以民众购地后因经济困难未能立即建房为例,询问这类土地是否会被视为撂荒,主张对因客观原因闲置的土地不予征税。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提出,法律应区分故意囤地、拖延开发与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的情形,并明确征税范围是否包括家庭和个人尚未建房的合法住宅用地。永隆省代表阮氏金钗同样主张区分故意不用地与因手续、规划或客观原因未能使用地,并要求厘清新增0.2%税率与现行“未按规定使用土地”0.15%税率之间的界限,避免各地理解与执行不一。

谅山省代表段秋霞认为,草案对“撂荒土地、未投入使用土地、延迟投入使用土地”等概念的内涵尚不清晰,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她要求明确对征地拆迁、行政手续、规划调整、纠纷或不可抗力受阻土地的处理方式,同时主张征税须与处理违法行为、收回土地相衔接,防止形成“多缴税就能继续长期占地”的心理。

农业银行董事长苏辉武指出,现行《土地法》尚无撂荒土地的概念和认定标准,适用时存在风险,尤其可能与项目进度滞后的累进罚款重复征收,并可能影响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因为信贷机构或越南资产管理公司(VAMC)在处置担保资产期间持有的土地属于待售处理,并非囤地投机,若无排除条款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合理税负。

越南总理黎明兴表示,将指示财政部与农业和环境部密切配合,在法中明确规定“何为撂荒土地、未投入使用土地”,并认同规定须易于适用、切合实际;他指出《土地法》已有对未投入使用土地计税的规定,因此须测算并厘清税率与适用时点,确保税制统一、不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