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26年9月19日颁布第363/2026/NĐ-CP号法令,规定数据领域的行政处罚,法令自2026年11月11日起生效。文件共4章36条,涵盖数据收集、管理、开发和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形式、罚款金额、补救措施及处罚权限。

法令第6条规定,个人在数据领域违法的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组织最高为2亿越南盾。第二章的罚款金额适用于个人,对组织的罚款为个人的两倍;经营户、家庭户和居民社区按个人标准处罚。适用范围包括越南机关、组织、个人,在越外国机关、组织、个人,以及直接参与或涉及越南数据活动的境外主体。

在数据收集与创建方面,第8条规定,未经数据主体或数据所有者同意收集、创建数据,可处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未检查数据真实性、未保障数据质量同样适用这一区间。故意收集与原始数据不符的数据、故意收集伪造数据或超出已通知范围目的收集数据,以及违规导致敏感信息泄露、影响组织个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安全的,罚款升至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第7条规定,伪造、故意篡改、删除或损坏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机关数据库中的数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处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罚款;非法阻碍数据处理、治理,或攻击、侵占、破坏数据库和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尚未达到追究刑责程度的,处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罚款。第12条规定,使用他人账号、数字证书或访问密钥违规访问、调取数据,可处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

第13条规定,个人未经许可分享、提供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国家数据,在分享过程中故意篡改数据,或利用数据连接、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共享平台非法收集、复制、提取数据,处8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违法主体为组织的,罚款可达2亿越南盾。

除罚款外,法令还规定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剥夺许可证或执业证书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数据提供处理连接相关活动等补充处罚。第8条还规定,涉及核心数据、国家重要数据或导致敏感信息泄露的部分违法行为,可暂停数据库管理运营活动6至9个月。违法者还可能被强制删除、销毁违规收集的数据,更正偏差数据,恢复被破坏数据或上缴违法所得。该法令不调整已属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专门规定处罚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