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在10月26日的分组讨论中,多名国会代表要求草案明确重要工程的认定标准、主管权限以及财政责任,避免保护范围与实际需要脱节。
据越南电视台报道,现行《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条例》施行近20年来,仅有14处工程被列入保护目录。部分代表认为这一数字与实际不符,原因在于过去的认定标准以定性描述为主,操作性不足。有代表表示,本次提交的草案已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调整。
多乐省国会代表杜克享(Đỗ Khắc Hưởng)表示,同意草案第21条关于分级授权的规定,即由政府总理、公安部部长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将工程列入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目录。他同时建议继续审查,明确草案第6条所述安全工程、安全区域在列入目录时的权限归属。
宣光省代表王氏香(Vương Thị Hương)就保卫力量的职责提出意见,建议在草案第33条中直接写明保卫力量发现事故或违法行为时的任务范围,包括检查并记录初步信息、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职责和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制止措施、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物品,并立即将案件和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在财政责任方面,山罗省代表、国会副主席阮氏红(Nguyễn Thị Hồng)要求区分两种搬迁情形:为安全任务而搬迁,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而搬迁。她特别提出,若为安全任务搬迁并收回安全用地,但尚未确定项目或投资方,应由哪一机构负责安排经费、使用何种资金来源,须在法中写明;补偿、支持及替代工程建设费用也应有明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