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在10月26日的分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要求草案明確重要工程的認定標準、主管權限以及財政責任,避免保護範圍與實際需要脫節。

據越南電視臺報道,現行《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條例》施行近20年來,僅有14處工程被列入保護目錄。部分代表認為這一數字與實際不符,原因在於過去的認定標準以定性描述為主,操作性不足。有代表表示,本次提交的草案已針對這一問題作出調整。

多樂省國會代表杜克享(Đỗ Khắc Hưởng)表示,同意草案第21條關於分級授權的規定,即由政府總理、公安部部長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將工程列入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目錄。他同時建議繼續審查,明確草案第6條所述安全工程、安全區域在列入目錄時的權限歸屬。

宣光省代表王氏香(Vương Thị Hương)就保衛力量的職責提出意見,建議在草案第33條中直接寫明保衛力量發現事故或違法行為時的任務範圍,包括檢查並記錄初步信息、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在職責和法律允許範圍內採取必要制止措施、保護現場及相關資料物品,並立即將案件和材料移交有權機關。

在財政責任方面,山羅省代表、國會副主席阮氏紅(Nguyễn Thị Hồng)要求區分兩種搬遷情形:為安全任務而搬遷,以及為經濟社會發展項目而搬遷。她特別提出,若為安全任務搬遷並收回安全用地,但尚未確定項目或投資方,應由哪一機構負責安排經費、使用何種資金來源,須在法中寫明;補償、支持及替代工程建設費用也應有明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