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正在审议的《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提出,允许18岁以下未成年人登记捐献组织、器官,但须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登记者可随时变更或撤销登记。该草案共7章39条,目前仍在吸收国会代表和公众意见,拟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通过。
10月27日下午,越南卫生部就上述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卫生部长陶红兰主持,多名部委领导和科学家参加。会上,扩大18岁以下人群组织器官捐献范围、以及就器官捐献征求儿童意见的问题受到集中关注。此前10月21日,陶红兰受政府总理委托,已向国会提交该法案。
越南德医院院长杨德雄在会上表示,越南器官移植需求很大,等待移植人数是捐献来源的数十倍;移植技术虽有进步,但器官来源仍然有限,主要来自活体捐献者,脑死亡和循环死亡后的捐献极少。他称,对脑死亡或循环死亡捐献者应最大限度扩大来源,“如果不取,器官会随逝者身体被埋掉”,这是很大的浪费。
杨德雄提到临床中的具体困境:一名17岁9个月20天的患者脑死亡后有捐献器官意愿,却受法律规定限制。他认为这类情况要求以更开放、更人道的方式审视规定,同时仍须保障法律原则和捐献者权益。对于活体捐献,他强调草案不允许儿童活体捐献器官,因为其身体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
就征求儿童意见,杨德雄认为,年满18岁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自行决定涉及自身的重大问题;18岁以下者成熟度不足,对后果的认知和权衡能力有限,因此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他反问:“10岁的孩子认知还很有限,征求意见有什么用?”他同时强调,法律须设置严密保护屏障,防止亲属滥用或强迫儿童。
杨德雄还表示,从活体获取组织、器官须确保不损害当前和长期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后遗症风险;法律应把保护儿童和弱势群体放在首位,不能让救治亲属的愿望变成压力,迫使尚未成年者作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决定。他并指出,须严格规定捐献者与接受者关系,防止变相买卖器官。
草案中涉及18岁以下人群器官捐献、以及就器官捐献征求7岁以上儿童意见的条款引发不同意见。据越南媒体报道,国会代表警告存在儿童被施加压力的风险,同时建议保障自主决定权、自愿性和严密法律保护机制,审慎考量。卫生部表示,草案旨在为审议符合条件的组织器官捐献个案提供法律依据,并附带严格保护条件。
越南儿科学界人士陈明典在会上表示,儿科实践中许多儿童患重病,器官移植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治疗手段。发布会未公布草案条款的进一步修改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