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正在就修订《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允许未满18岁者登记器官捐献,但须获得父母同意。卫生部表示,这是依据《儿童法》开展的政策咨询,并非动员民众捐献器官。现行法律只允许18岁以上者登记捐献,草案试图为儿童器官移植建立法律依据。
推动修法的现实背景是儿童器官来源不足。胡志明市传染病协会分会副主席张友庆(Trương Hữu Khanh)医生指出,越南器官移植技术已有进步,但儿童移植比例仍很低,许多终末期器官衰竭患儿没有移植机会。成人脑死亡捐献者的器官常因医学匹配限制,难以满足幼儿移植需求,患儿家属和医生希望孩子能更早接受移植。
草案中7岁这一年龄门槛,被解释为参照《婚姻与家庭法》和《儿童法》中考虑儿童意愿的规定。张友庆认为,征询7岁至未满18岁儿童的意见,意义在于尊重儿童的权利和意愿,让他们在解释后理解器官捐献的含义。但他同时表示,若不通知父母或监护人便单独征询儿童意见,做法并不妥当;接触和收集儿童意见前应告知家长并取得同意,让孩子先与父母沟通、获得指导。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阮氏金凤(Nguyễn Thị Kim Phượng)表示,政策涉及儿童时进行有控制的咨询,是尊重儿童参与权的体现,但这不等于儿童可以自行决定捐献器官,保护和决定的责任仍在负有责任的成年人。她提出,向儿童解释脑死亡、器官捐献等医学概念时须使用适龄语言,并有家庭、学校和心理专家参与,避免引发焦虑、误解或心理压力,同时确保尊重儿童意见、不施压、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先。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民法系讲师阮太强(Nguyễn Thái Cường)介绍了国际做法:英国设有评估儿童决定能力的机制,美国未成年人捐献通常需父母或监护人许可,中国禁止从18岁以下者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德国和意大利则强调按年龄和认知能力提供信息。他认为,越南应区分死后捐献与生前捐献,前者须记录儿童意见并遵守有权同意者的法律规定,后者需设置更严格的保护条件,避免家庭压力或内疚感影响儿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