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7日上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刑法(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施行该法的决议草案。多名代表在会上发言,涉及死刑适用范围、认罪宽大政策以及科研创新活动的风险免责等条款。
会上,代表们对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总体方向表示赞同,拟将现行10项死刑罪名减至4项。不过,部分代表提出,对非法买卖毒品罪应单独审慎考虑。公安部长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在解释发言中表示,这一建议源于打击犯罪的实践:此类犯罪特别危险,但有些案件中的犯罪人因法律认识不足、被引诱、欺骗或胁迫而涉案,仍有可能被感化、教育并立功赎罪,因此适用死刑需审慎衡量行为性质、程度及改造可能。
围绕认罪宽大政策,代表杨德海(Dương Đức Hải,河内市国会代表团)提出三项原则:选择必须真正自愿;认罪供述须有证据核验,证明犯罪的责任仍属诉讼机关;法院对罪名和刑罚独立作出决定,接受建议的刑罚不能取代法院判决。
关于科研、试验、应用科技进步或试验新商业模式的风险条款,代表陶志义(Đào Chí Nghĩa,芹苴市国会代表团)建议区分客观风险与因违反职责或失职造成的损害,认为起草机关应继续完善第26条,补充认定客观风险的条件,不能仅以活动已获批准、程序合规为依据,还须评估实施者是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代表阮芳水(Nguyễn Phương Thủy,河内市国会代表团)则建议明确调整范围,并考虑扩大创新、为公共利益履职中客观风险的刑事责任排除依据。
同日上午,国会还讨论了《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部分代表建议,不应硬性规定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必须具备中级或高级调查员资格,而应明确并扩大调查员职级的权限,以符合实际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