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发布引渡程序联合通知,对引渡决定或拒绝引渡决定的复审、再审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通知明确,引渡案件的上诉、抗诉及审理适用《引渡法》和该联合通知;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事项,则适用《刑事诉讼法》。
针对逾期上诉,通知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逾期上诉可获受理。区域人民法院须在收到逾期上诉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上诉人的理由说明及随附材料转交省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须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审议,由1名法官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须出席并发表意见。
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法院须在审议逾期上诉的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上诉状副本及随附材料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会议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逾期上诉的决定,须送达逾期上诉人、区域人民法院及省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
若省级人民法院受理逾期上诉,区域人民法院将依《引渡法》《刑事诉讼法》及联合通知继续办理程序,并将引渡请求卷宗报送省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收到卷宗后须立即登记受理,院长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官审议处理,随后将卷宗转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须在7日内退回。
通知还规定,省级人民法院在法官或检察官因正当理由缺席时可延期开庭;被请求引渡人首次因正当理由缺席亦可延期,延期期限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5日。延期决定须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律师或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