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正在起草一项政府决议,拟对已停业但未完成税务登记号终止手续、以及在登记地址不再经营的两类纳税人,免除其无纳税义务期间的纳税申报材料。草案同时提出减轻滞纳申报处罚,并拟由国会另出决议处理积压税款。
根据草案,适用对象为状态03(已停业但未完成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手续)和状态06(在已登记地址不经营)的纳税人。对于在税务机关通知的停业期间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期,纳税人无须提交纳税申报材料;被收回企业登记证、合作社登记证、经营户登记证或成立与活动许可证等文件的,在收回期间也无须申报,但须提交截至收回时点的决算材料。
草案并未免除全部责任。纳税人仍须补交政策适用时点之前各期的缺失材料,以及此后发生纳税义务各期的材料。在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手续时,纳税人须就无纳税义务的各期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在登记地址不经营的时间和相关纳税期。
除减少须补交的材料外,财政部还提议由国会颁布关于处理欠税的特殊政策决议,重点处理状态03和06纳税人的营业执照费欠款、滞纳金和积压申报材料。对迟交申报材料的行为,草案提出按适用条件处以常规罚款的30%、50%或70%;按申报法纳税的经营户和个人经营者拟适用相应罚款的50%。有逃税迹象或属于草案排除情形的,不适用上述政策。
程序上,税务机关将核查管理数据,确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纳税人和义务款项,同时受理恢复或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的申请。草案规定公开属于处理范围的纳税人信息,供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反馈;如有反对意见,税务机关须在决定前核实。材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处理,并在税务管理系统更新结果、存档备查。若发现信息不准确、纳税义务未完全确定或纳税人不符合条件,则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阮廌大学财政银行系专家阮光辉表示,这些提议显示有关方面努力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完成义务并降低合规成本。但他提醒,没有营业收入并不当然意味着没有纳税义务,免交部分材料须与正确的时间、条件和承诺责任挂钩;处理滞纳金也不等于取消全部税款本金。他认为,要根本解决积压材料,需按复杂程度分类、从一开始就充分指导、明确牵头单位和处理时限,并打通税务机关与营业登记机关之间的数据,减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已有信息。决议拟自国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政策预计适用至202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