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就《投资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胡志明市国会代表范仲仁发言指出,该草案与《烟草危害防治法》草案在新型烟草产品管理上存在不一致,需要审查以确保法律统一。他将《烟草危害防治法》比作“前门”,而《投资法》第6条、第7条及附件4则是“后门”,若一法关闭而另一法仍留口子,走私品和被禁产品仍可能进入市场。

范仲仁引述称,《烟草危害防治法》草案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尼古丁袋和shisha,但《投资法》禁止投资经营行业目录尚未补充这些产品,而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已列入其中。他认为这一缺失可能造成法律缝隙,使企业有依据提起诉讼,执法机构在适用中也面临困难。此外,新一代尼古丁产品不断以不同名称和形式出现,草案授权政府认定其他产品为烟草并补充禁用规定,但这并不等同于禁止经营成品。

范仲仁建议按产品类别设计禁令,而非追逐具体名称,将尼古丁袋、shisha及其他烟草产品补充进禁止经营目录,同时明确排除卷烟、雪茄、烟丝、水烟以及属于药品法调整范围、用于研究目的的药品等情形。

范仲仁还关注酒类产销管理规定。他表示,法律已规定酒类经营不再列为单独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而自2027年3月1日起按食品管理。但2019年《酒类与啤酒危害防治法》仍规定工业酒精生产及5.5度以上酒类买卖须取得许可,而《投资法》又规定了法律间存在差异时的优先适用原则。他提出,削减行政手续虽有必要,但酒类管理直接关系公共健康,在甲醇中毒事件仍发生时,若取消许可证而尚无有效溯源系统,质量控制和产地确认将面临困难。

范仲仁建议将酒类生产、经营行业重新列入附件4,与2019年《酒类与啤酒危害防治法》保持一致,管理方式从事前检查转向按风险程度的事后检查,保留必要条件、更换管理工具并简化手续。他还建议实施时间统一为2027年3月1日,避免出现一个月内酒类经营不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