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就《投資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胡志明市國會代表範仲仁發言指出,該草案與《菸草危害防治法》草案在新型菸草產品管理上存在不一致,需要審查以確保法律統一。他將《菸草危害防治法》比作“前門”,而《投資法》第6條、第7條及附件4則是“後門”,若一法關閉而另一法仍留口子,走私品和被禁產品仍可能進入市場。
範仲仁引述稱,《菸草危害防治法》草案規定嚴禁生產、經營尼古丁袋和shisha,但《投資法》禁止投資經營行業目錄尚未補充這些產品,而電子煙和加熱菸草已列入其中。他認為這一缺失可能造成法律縫隙,使企業有依據提起訴訟,執法機構在適用中也面臨困難。此外,新一代尼古丁產品不斷以不同名稱和形式出現,草案授權政府認定其他產品為菸草並補充禁用規定,但這並不等同於禁止經營成品。
範仲仁建議按產品類別設計禁令,而非追逐具體名稱,將尼古丁袋、shisha及其他菸草產品補充進禁止經營目錄,同時明確排除捲菸、雪茄、菸絲、水煙以及屬於藥品法調整範圍、用於研究目的的藥品等情形。
範仲仁還關注酒類產銷管理規定。他表示,法律已規定酒類經營不再列為單獨的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而自2027年3月1日起按食品管理。但2019年《酒類與啤酒危害防治法》仍規定工業酒精生產及5.5度以上酒類買賣須取得許可,而《投資法》又規定了法律間存在差異時的優先適用原則。他提出,削減行政手續雖有必要,但酒類管理直接關係公共健康,在甲醇中毒事件仍發生時,若取消許可證而尚無有效溯源系統,質量控制和產地確認將面臨困難。
範仲仁建議將酒類生產、經營行業重新列入附件4,與2019年《酒類與啤酒危害防治法》保持一致,管理方式從事前檢查轉向按風險程度的事後檢查,保留必要條件、更換管理工具並簡化手續。他還建議實施時間統一為2027年3月1日,避免出現一個月內酒類經營不屬於有條件經營行業的空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