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在会场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根据11月1日提交的修正方案,只有年满18周岁者才可登记捐献人体组织、器官及遗体,未满18岁者不再属于可登记捐献的群体。此前10月3日的草案曾规定,未满18岁者登记捐献须经代表人同意,这一内容在修正方案中被删除。

不能登记捐献并不意味着未满18岁者完全不能活体捐献。修正方案仍允许未满18岁者在特殊情况下捐献可再生组织,但范围已收窄:仅限向亲兄弟或亲姐妹捐献,且不包括血液及血液成分。捐献须在没有合适的成年捐献者时方可进行,并须取得生父、生母的书面同意。与先前草案相比,修正方案还删除了未满15岁者向父母捐献可再生组织的情形。

对于年满18岁但尚未登记捐献者,草案明确了活体捐献的范围,包括生父、生母、亲兄弟姐妹及亲生子女。为确保捐献出于真实自愿,草案要求未满18岁的捐献者及其生父、生母均须接受独立咨询。采集机构须成立由医学、法律和心理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参与咨询者不得直接参与该例的采集或移植。决定捐献者是否符合条件的医生,也须独立于诊断、移植指征或咨询医生。

草案还调整了死后捐献的执行规则。登记捐献仅体现个人意愿,并不意味着此人去世后必然摘取组织或器官。草案规定,在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摘取人体器官,须有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即使捐献者生前已登记或已出具同意书。修正方案以“捐献者代表人”取代笼统的“家庭成员”,并按生父、生母、配偶、亲生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确定同意权人。

此外,修正方案删除了急救时采集可再生组织以及为本人采集已无法使用之身体组织的情形。越南政府解释称,删除这些情形旨在避免被利用来摘取组织。草案继续禁止买卖不可再生组织和人体器官,并补充规定,禁止运送、组织或为外国人入境越南违规捐献、移植提供便利。卫生部长陶红兰表示,该修订草案共7章39条,包含4大重点政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