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的《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获取法》草案出现新调整。根据人民报获得的2026年11月1日修正方案,草案删除了此前10月3日版本中“未满18岁者登记捐献须经代表人同意”的内容,改为只有年满18岁者才可登记捐献人体组织、器官及遗体。这意味着未满18岁者不再属于可登记捐献的群体。
不过,不能登记捐献并不等于未成年人完全不能在生前捐献组织。修正方案仍允许未满18岁者在特殊情况下捐献再生组织,但范围已明显收窄:仅限捐给亲兄弟姐妹,且不包括血液及血液成分。此类捐献须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的情况下进行,并须取得生父、生母的书面同意。与上一版草案相比,修正方案删除了未满15岁者可向父母捐献再生组织的情形。
草案同时补充多项程序要求,以确保捐献出于真实自愿。未满18岁的捐献者及其生父、生母均须接受独立咨询;采集机构须成立由医疗、法律和心理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评估个案,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该例的组织采集或移植。此外,判定捐献者是否符合条件的医生,须独立于作出移植诊断、指定或向捐献者提供咨询的医生。
在死后捐献方面,修正方案明确登记捐献只体现个人意愿,并不意味着此人去世后必然采集其组织或器官。草案规定,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采集人体器官,须取得捐献者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即使捐献者此前已登记或已出具同意捐献的书面文件。代表人按生父、生母、配偶、亲生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确定。
草案还调整了商业活动与禁止行为的边界。部分由组织、细胞、血浆制成的产品用于治疗和科研时,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出于商业目的生产、保存和供应,但禁止买卖非再生组织和人体器官。草案新增禁止诱骗、欺骗他人捐献组织或器官,禁止非法干预国家人体组织、器官管理数据库,并禁止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