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就《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草案中涉及未满18岁人群的条款成为发言重点:政府此前已对相关规定作出吸收和调整,国会代表在讨论中要求进一步说明条款之间的衔接,避免出现登记资格与例外捐献之间的理解分歧。
同奈省国会代表郑春安在发言中表示,政府调整未成年人相关规定的方向是审慎的。但他指出,草案第10条只允许年满18岁者登记捐献组织、器官,而第12条第1款đ项仍允许未满18岁者在没有合适成年捐献者、且父母按规定同意的情况下,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他建议明确解释这一区别,并补充机制,按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记录其意见;若其具备认知能力并表达反对,则不得摘取组织。
郑春安还提出,应确立器官摘取与移植咨询委员会的实质作用。他表示,同意捐献与认定具备摘取条件是两个独立要求,必须同时满足;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并非代替捐献者意愿,而是确认该个案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对于未满18岁的捐献者,他主张必须有委员会的书面结论,说明近期和长期风险、自愿性、无合适成年捐献者的依据以及利益冲突迹象。他并强调,在依据不足或仍有疑问时不得实施。
讨论中另一项建议涉及脑死亡与循环死亡的判定流程。郑春安提到,舆论担心有人故意用药或干预使病人死亡,再将摘取器官合法化,因此需要可核查的机制回应这一担忧。他强调,所有病人都应获得充分治疗和急救,能否捐献器官不得影响治疗决定;委员会的任务是按专业标准判定死亡状态,无权允许让病人死亡以摘取器官。
郑春安还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强制检查病因和病情演变、核查用药与干预措施,排除可能干扰脑死亡判定的因素,尤其是药物可能带来的可恢复影响。他表示,专业流程须完整记录时间、结果、执行人和结论,以便检查和追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以摘取器官的行为应依刑法处理,同意书或委员会记录不能使犯罪行为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