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就未成年人捐献条件、拒绝权保障及利益冲突防范提出修改意见。草案将登记捐献年龄限定为18岁以上,仅保留未成年人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的例外。
根据草案,18岁以上人员方可登记捐献组织、器官及遗体;对于未满18岁的活体捐献者,仅允许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且父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林同省代表郑氏秀英在讨论中表示,起草机构已缩小未成年人捐献范围并增加保护措施,但需区分父母同意与捐献者本人意志。她援引《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及身体干预同意的规定指出,父母同意是必要条件,但“不能当然完全取代儿童的意志”。
郑氏秀英还援引世界卫生组织指南称,从活体未成年人身上获取组织、细胞或器官用于移植,仅应在极窄的例外情形下考虑,未成年人的反对必须优先于父母或其他方的同意。她建议,对未满18岁者应按年龄和成熟程度进行解释和咨询,若本人反对,即使父母已书面同意也绝对不得获取组织。胡志明市代表范仲仁持相同观点,建议在法律中直接写入儿童的拒绝权,而非仅通过咨询评估意愿。他表示,活体器官捐献者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捐献骨髓的儿童也应获得同等保障,儿童应被单独询问,拒绝在获取组织前具有绝对效力。
对于已脑死亡或循环死亡的未满18岁者,郑氏秀英和范仲仁均建议尊重其生前表达的反对捐献意愿,不得以代表人的同意替代。郑氏秀英还指出,父母同时承担需移植子女与拟捐献子女的责任时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建议明确咨询委员会在独立确定儿童意愿、发现处理利益冲突及冲突时决策机制方面的职责。范仲仁则建议将接受者严格限于亲兄弟姐妹,不扩大至其他关系;无合适成年捐献者的条件应按医学标准判断,不得以成年人拒绝捐献为由转向儿童。他提出由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或设立不隶属于医院的独立国家级或地区级伦理委员会作为备选方案。
金瓯省代表陈氏花梨关注已登记捐献意愿与家属决定权的关系。她指出,草案第20条第1款规定18岁以上已登记死后捐献器官者仍须有家属书面同意,若合法登记后执行完全取决于家庭,则需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及亲属决定范围。她表示,草案中家庭成员范围很广,包括叔伯姑舅姨及侄子女等,应明确谁是法定代表及征询意见的范围。她建议,对已登记或持有合法意愿文件的成年人,获取器官应基于对其意志的尊重,医疗机构有责任核实、通知并与家属协调;若意愿真实性发生争议,应在核实解决前暂不实施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