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继续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草案将可登记捐献组织、器官和遗体的年龄限定为年满18周岁,对未满18周岁的在世者仅保留一项范围很窄的例外: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可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并须取得父母书面同意。
林同省国会代表郑氏秀英在讨论中指出,与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明显缩小未成年人捐献组织、器官的范围和规模,并补充了必要保护措施。她同时提出两点意见,核心是区分父母的同意与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
郑氏秀英援引2015年《民法典》表示,人身权与每个人紧密相连,原则上不能转让;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行使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涉及身体干预须经本人同意。她据此认为,父母的同意是必要条件,但不能完全替代孩子的意愿。
她还援引世界卫生组织(WHO)第4号指导原则指出,从在世未成年人身上取用组织、细胞或器官用于移植,只应在极窄的例外情形下考虑,包括无合适捐献者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可再生细胞捐献;WHO同时强调,未成年人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优先于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郑氏秀英建议在草案第12条中补充规定:对未满18周岁者应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进行解释和咨询;只要本人反对,即使父母出具书面同意,也绝对不得取用其组织。她还建议明确第15条所设独立咨询委员会在独立确认儿童意愿、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方面的职责。
针对草案第12条第2款和第20条第2款允许在未成年人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取用组织、器官的规定,郑氏秀英表示,这并不必然违反《民法典》和WHO第1号指导原则。该原则要求取用死者组织、器官须同时满足依法取得同意、且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曾反对两项条件。
她据此建议补充规定:如有依据确认未成年人生前曾表达反对意愿,则绝对不得取用其组织、器官。她表示,捐献的人道价值不仅在于受捐者获得生存机会,也在于捐献者的自愿和受保护权利,法律应同时兼顾不关闭真正必要的救治机会与不削弱对儿童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