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繼續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草案將可登記捐獻組織、器官和遺體的年齡限定為年滿18週歲,對未滿18週歲的在世者僅保留一項範圍很窄的例外: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可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並須取得父母書面同意。
林同省國會代表鄭氏秀英在討論中指出,與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明顯縮小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範圍和規模,並補充了必要保護措施。她同時提出兩點意見,核心是區分父母的同意與未成年人本人的意願。
鄭氏秀英援引2015年《民法典》表示,人身權與每個人緊密相連,原則上不能轉讓;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行使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涉及身體干預須經本人同意。她據此認為,父母的同意是必要條件,但不能完全替代孩子的意願。
她還援引世界衛生組織(WHO)第4號指導原則指出,從在世未成年人身上取用組織、細胞或器官用於移植,只應在極窄的例外情形下考慮,包括無合適捐獻者時家庭成員之間的可再生細胞捐獻;WHO同時強調,未成年人的反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優先於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鄭氏秀英建議在草案第12條中補充規定:對未滿18週歲者應按其年齡和成熟程度進行解釋和諮詢;只要本人反對,即使父母出具書面同意,也絕對不得取用其組織。她還建議明確第15條所設獨立諮詢委員會在獨立確認兒童意願、發現和處理利益衝突方面的職責。
針對草案第12條第2款和第20條第2款允許在未成年人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經代理人書面同意取用組織、器官的規定,鄭氏秀英表示,這並不必然違反《民法典》和WHO第1號指導原則。該原則要求取用死者組織、器官須同時滿足依法取得同意、且無證據表明死者生前曾反對兩項條件。
她據此建議補充規定:如有依據確認未成年人生前曾表達反對意願,則絕對不得取用其組織、器官。她表示,捐獻的人道價值不僅在於受捐者獲得生存機會,也在於捐獻者的自願和受保護權利,法律應同時兼顧不關閉真正必要的救治機會與不削弱對兒童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