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义安省一名居民询问,其剩余200平方米园地于2025年转为住宅用地时,能否适用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的土地使用费计算政策。义安省第一基层税务部门在答复中表示,是否适用取决于该地块是否属于“与住宅用地相连的园地、池塘”来源,而这一来源认定不属于税务部门职权。

第254/2025/QH15号决议于2025年12月11日由国会通过,其中第10条第2款c项规定,对同一地块内与住宅用地一并确权时认定的园地、池塘、农用地,以及原为与住宅用地相连的园地、池塘但被土地使用人分出转让,或在2014年7月1日前由测量单位自行分为独立地块的土地,在转为住宅用地时按30%、50%或100%三档计算土地使用费差额。政府第50/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及第12条第2款规定了具体计算和过渡处理。

据税务部门引述的当事人陈述,该家庭1997年获发700平方米园地土地使用权证,当时没有住宅用地;2011年将其中200平方米园地转为住宅用地,随后转让500平方米,包括全部20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300平方米园地,剩余200平方米为园地。税务部门指出,若档案确认1997年确权的700平方米全部为园地、并非来源于与住宅用地相连的园地或池塘,则剩余200平方米不属于第254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项的适用对象;2011年的转用行为本身也不足以认定剩余园地的来源。

税务部门表示,土地来源、地类及分宗过程的认定由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税务机关依据有权机关转来的信息表和档案确定或重新计算土地使用费。该部门建议当事人联系土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核查土地来源和使用及分宗过程,再由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财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