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義安省一名居民詢問,其剩餘200平方米園地於2025年轉為住宅用地時,能否適用國會第254/2025/QH15號決議的土地使用費計算政策。義安省第一基層稅務部門在答覆中表示,是否適用取決於該地塊是否屬於“與住宅用地相連的園地、池塘”來源,而這一來源認定不屬於稅務部門職權。

第254/2025/QH15號決議於2025年12月11日由國會通過,其中第10條第2款c項規定,對同一地塊內與住宅用地一併確權時認定的園地、池塘、農用地,以及原為與住宅用地相連的園地、池塘但被土地使用人分出轉讓,或在2014年7月1日前由測量單位自行分為獨立地塊的土地,在轉為住宅用地時按30%、50%或100%三檔計算土地使用費差額。政府第50/2026/NĐ-CP號法令第6條及第12條第2款規定了具體計算和過渡處理。

據稅務部門引述的當事人陳述,該家庭1997年獲發700平方米園地土地使用權證,當時沒有住宅用地;2011年將其中200平方米園地轉為住宅用地,隨後轉讓500平方米,包括全部20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300平方米園地,剩餘200平方米為園地。稅務部門指出,若檔案確認1997年確權的700平方米全部為園地、並非來源於與住宅用地相連的園地或池塘,則剩餘200平方米不屬於第254號決議第10條第2款c項的適用對象;2011年的轉用行為本身也不足以認定剩餘園地的來源。

稅務部門表示,土地來源、地類及分宗過程的認定由土地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稅務機關依據有權機關轉來的信息表和檔案確定或重新計算土地使用費。該部門建議當事人聯繫土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核查土地來源和使用及分宗過程,再由稅務機關據此確定財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