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67/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对浪费行为及相关违规的组织实施进行处理纪律和损害赔偿责任。法令明确,对故意拖延、逃避履行浪费损害赔偿义务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机构从其每月退休金中逐步扣减,扣减比例为20%。

健康与生活报指出,并非所有已退休但未完成赔偿义务的人都当然被扣减20%退休金。该措施针对的是故意拖延、逃避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形;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追收措施,并与社会保险机构配合扣减。

法令第26条第1款规定,赔偿责任人须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除非符合分期缴纳条件。分期缴纳须同时满足赔偿金额在1500万越南盾以上、责任人确有特殊经济困难并提交分期申请;分期期限最长12个月,贫困户、近贫困户或正在治疗危重病者最长可延至24个月。

同一法令还规定,未完成赔偿义务而调动工作、离职或退休的,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其在调动、离职或退休前补缴剩余款项。此外,住院治疗、贫困户或近贫困户、女职工休产假、因调查被临时拘留或羁押等情形可申请暂缓缴纳,一般不超过6个月;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按产假全长暂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