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于10月14日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签署第224-QĐ/TW号规定,规范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该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2006年8月28日越共十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第15-QĐ/TW号规定。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策战略部部长阮青毅在10月16日上午举行的全国会议上表示,第224号规定体现了管理思维的进步,从主要以审批为主转向鼓励并为党员发挥能力和合法资源创造条件,同时按具体条件扩大公共部门部分党员群体的参与,并与利益冲突控制相结合。
新规定共3章14条,确立三项基本新内容。其一,以“获准且无需申请批准”“获准但须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从事”三级机制取代原先通用的“可为—不可为”清单。其二,按与企业的关联程度将投资经营活动分为四类,从专业活动和开发资产获取收入,到不设立、不控制、不经营经济组织,再到设立或控制但不经营,直至直接参与管理经营。其三,按党员的法律地位、职务、工作岗位和利益冲突风险程度确定权利与限制。
按群体划分,公共部门以外的党员和已退休、离职党员可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活动;事业单位人员是放宽幅度最大的群体;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放宽,但不得管理、经营经济组织;由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以及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和领域的人员受到最严格限制。规定还明确,党委和党组织不得在规定及书记处指导内容之外增设限制党员合法投资经营权利的条件和手续。
规定实施20年来,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人数增长逾5倍,到2026年约为18.7万人,但仅占全党560多万名党员的约3.31%,其中身为私营企业主的党员仅占全党党员总数的0.15%。越南经济科学协会副主席黄文强教授认为,这一数字与党员队伍的潜力相比仍显有限,原因包括旧规定主要调整公共部门以外党员、管理主要依据“挂名”形式而未涵盖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程序和条件要求使部分有能力者仍有顾虑。
国会代表、Halcom越南股份公司董事长阮光勋表示,第15号规定首次允许党员从事私营经济是重要进步,第224号规定则从“允许”进一步走向“鼓励”党员主动参与经济发展,是思维上的重要变化。他强调,鼓励党员参与投资经营须与监管机制并行,防止出现消极现象尤其是利益冲突,规定禁止利用公共资产、信息、数据和人力为本人、关联方或利益集团服务,也禁止投资于本人直接决定、管理的经济组织和领域。
黄文强指出,为使规定早日落地,需审查修改补充相关法律,包括《反腐败法》《干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法》和《企业法》,明确各职务、岗位对应的经营限制范围,以及事业单位人员暂时离岗创业的期限、待遇和返岗权利。规定同时责成政府党委、国会党委领导推进制度化,中央政策战略部主持审查并提出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和领域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