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厅网络安全处表示,近期在网络上发现一些以“线上礼佛”为主题的直播,存在变相利用信仰、借机牟利的风险。该处指出,这类直播可能要求观众赠送虚拟礼物,以换取主播代为上香、跪拜、礼佛、敲木鱼、诵经或按观众要求祈祷。
公安部门还提到,部分直播把赠送礼物与福报、功德、财运、平安、好运或“得到佛佑”等承诺挂钩,并组织求签、算命、解厄、求财求禄,或对命运作出判断,以促使观众转赠礼物、转账。该处认为,这种做法把宗教、信仰仪式变成吸引互动、拉高观看量、刺激从众心理并利用他人信任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
同塔省公安厅网络安全处就此提出多项建议:主播不应利用宗教、信仰信任,以功德、福报、财运、解厄或许愿灵验等说法呼吁送礼、募捐或收钱,也不应把宗教形象和仪式变成令人反感的生意工具;观众应对“送礼积功德”“送礼求平安”“送礼求财禄”等说法保持清醒,不要因没有依据的精神承诺而转账或送礼;网络用户不应助长、协助、分享或参与有利用信仰牟利迹象的活动,发现违法迹象应保存信息和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反映;平台和网络社区管理者应主动发现、阻止并依法依规处理有违法迹象的内容。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陶氏碧莲表示,2013年《宪法》第24条和2016年《信仰与宗教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信仰、宗教自由,法律也保障表达信仰、践行礼仪和学习宗教教义的权利,因此民众使用网络平台了解教义、参加祈祷或进行体现精神信仰的活动属于正当需求。但她指出,信仰自由不等于可以借他人信仰牟利;若利用信仰、宗教信任提供虚假信息、呼吁捐款或要求他人转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可能依据2016年《信仰与宗教法》第5条第5款被审议处理。
陶氏碧莲强调,应区分自愿捐款、合法供养与利用信仰、宗教牟利。观众自愿送礼或捐款,并不当然使组织者和收礼者承担法律责任;但若组织者故意假冒宗教场所名义、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构精神活动使他人相信并交付财产,则可能依法处理。她提到,依据第282/2025号法令第18条,使用欺骗手段或逃跑侵占财产但未达刑事追诉程度的,可处2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诈骗侵占财产但未达刑事追诉程度的,罚款为300万至500万越南盾,上述罚款适用于个人,组织违规罚款为个人的两倍。
她还表示,若利用社交媒体提供、分享虚假不实信息或含有侮辱宗教内容,可依据第174/2026号法令第95条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提供、分享侮辱宗教信息的,罚款可达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并可能被要求删除违规信息,这些罚款适用于组织,个人违规罚款为组织的一半。根据行为性质、程度和后果,违规者还可能被追究诈骗侵占财产(《刑法》第174条)、从事迷信异端(第320条)或利用民主自由权利侵犯国家、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第331条)等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