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廳網絡安全處表示,近期在網絡上發現一些以“線上禮佛”為主題的直播,存在變相利用信仰、藉機牟利的風險。該處指出,這類直播可能要求觀眾贈送虛擬禮物,以換取主播代為上香、跪拜、禮佛、敲木魚、誦經或按觀眾要求祈禱。

公安部門還提到,部分直播把贈送禮物與福報、功德、財運、平安、好運或“得到佛佑”等承諾掛鉤,並組織求籤、算命、解厄、求財求祿,或對命運作出判斷,以促使觀眾轉贈禮物、轉賬。該處認為,這種做法把宗教、信仰儀式變成吸引互動、拉高觀看量、刺激從眾心理並利用他人信任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

同塔省公安廳網絡安全處就此提出多項建議:主播不應利用宗教、信仰信任,以功德、福報、財運、解厄或許願靈驗等說法呼籲送禮、募捐或收錢,也不應把宗教形象和儀式變成令人反感的生意工具;觀眾應對“送禮積功德”“送禮求平安”“送禮求財祿”等說法保持清醒,不要因沒有依據的精神承諾而轉賬或送禮;網絡用戶不應助長、協助、分享或參與有利用信仰牟利跡象的活動,發現違法跡象應保存信息和證據並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反映;平臺和網絡社區管理者應主動發現、阻止並依法依規處理有違法跡象的內容。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陶氏碧蓮表示,2013年《憲法》第24條和2016年《信仰與宗教法》第6條第1款規定,人人享有信仰、宗教自由,法律也保障表達信仰、踐行禮儀和學習宗教教義的權利,因此民眾使用網絡平臺瞭解教義、參加祈禱或進行體現精神信仰的活動屬於正當需求。但她指出,信仰自由不等於可以借他人信仰牟利;若利用信仰、宗教信任提供虛假信息、呼籲捐款或要求他人轉賬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可能依據2016年《信仰與宗教法》第5條第5款被審議處理。

陶氏碧蓮強調,應區分自願捐款、合法供養與利用信仰、宗教牟利。觀眾自願送禮或捐款,並不當然使組織者和收禮者承擔法律責任;但若組織者故意假冒宗教場所名義、提供虛假信息,或虛構精神活動使他人相信並交付財產,則可能依法處理。她提到,依據第282/2025號法令第18條,使用欺騙手段或逃跑侵佔財產但未達刑事追訴程度的,可處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罰款;詐騙侵佔財產但未達刑事追訴程度的,罰款為300萬至500萬越南盾,上述罰款適用於個人,組織違規罰款為個人的兩倍。

她還表示,若利用社交媒體提供、分享虛假不實信息或含有侮辱宗教內容,可依據第174/2026號法令第95條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提供、分享侮辱宗教信息的,罰款可達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並可能被要求刪除違規信息,這些罰款適用於組織,個人違規罰款為組織的一半。根據行為性質、程度和後果,違規者還可能被追究詐騙侵佔財產(《刑法》第174條)、從事迷信異端(第320條)或利用民主自由權利侵犯國家、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第331條)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