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5日上午在国会大厦就《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护法》草案进行全体会议讨论,会议由国会副主席阮氏青主持。多名代表围绕草案第6条、第7条中工程认定与分类标准提出意见,认为部分表述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保护范围扩大、成本增加。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指出,草案按职能任务将安全工程、安全区分为a、b、c类,将其他重要工程按性质和影响范围分为I、II、III类。他认为“严重后果”“非常重要”等概念难以量化,第6条第4款还把日常办公、学习、生活场所纳入,容易使保护对象过宽。他建议在法中明确影响国家安全程度、关键活动中断可能性、特殊保护要求等核心条件,由政府另行规定具体技术标准。
同塔省代表范文和同意按第6条、第7条分类,但指出第7条只概括规定I、II、III类工程标准,缺少具体条件。他建议政府列出战略汽油、原油储备库、国家系统调度指挥中心等具体清单,并补充国家宝物工程、公安军事相关工程、水电站、国家银行等重点工程,这些工程须部署警卫力量确保绝对安全。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则建议将核心标准法律化,纳入关键职能、依赖人数与行业系统、可接受的最长中断时间、替代可能性、事故扩散程度、网络安全风险和环境后果等分类原则。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就保护范围和保护走廊内活动处理权限提出意见。草案第27条第1款规定,保护区和保护走廊范围依专门法律确定;专门法未规定的,按鉴定委员会或鉴定机构建议确定。她认为第27条未明确风险评估结果如何用于划定保护边界,尤其是边界穿过合法存在的住房、生产用地或经营场所时。她建议补充原则:保护范围须基于具体风险评估、居民和用地现状,提出机构须说明边界必要性并考虑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边界及适用限制应明确告知受影响者,同时保护国家秘密信息。
阮氏越娥还建议对照《土地法》第210条,该条规定走廊内土地使用者原则上可继续按目的使用土地;如使用影响工程安全,工程业主与土地使用人须寻找补救办法。她认为确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时应考虑住房现状、土地使用权和此前合法活动,明确新增限制并告知受影响者,作为其依草案第36条第1款b项及相关法律获得补偿、支持权利的依据。莱州省代表武明道也建议在设立或扩大走廊前通知边界及适用限制,明确受理建议机构、申诉权和补偿支持条件,并在第41条规定核查期限、旧界标效力及对既有合法居住、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方式。
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作解释说明时表示,政府建议按两个要素界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一是具有特别重要性质、位置、规模、职能或作用,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秘密与安全的工程和区域;二是发生事故或被破坏将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国家稳定正常运转的工程。对于其他重要工程,草案按重要性和保护要求分为三类,由政府规定细则。他说起草机构正在制定政府法令草案,将具体规定电力、油气、电信、数据、金融、交通、数字基础设施等可列入一、二、三类清单的工程类型。
针对国会代表关注的政府总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法律未规定保护措施的权限,梁三光表示,随着科技发展,攻击侵害工程的方式多样且存在无先例形式,现行草案和相关法律难以全面覆盖所有威胁,因此补充该规定为及时保护重要工程提供法律依据,符合中央关于国家安全战略的第22号决议精神,也与《政府组织法》中总理权限一致。关于保护范围内限制人权、公民权的措施,他说相关禁区、保护区、保护走廊制度仅适用于公安力量直接管理、使用并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公安工程和安全区,限制内容已在各保护范围中明确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