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5日上午审议《消防、救援与救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多名代表在讨论中要求明确:当验收机制由国家机构检查验收转为投资方自行验收并承担责任后,后续检查(后检)的责任、权限和处罚如何落实。

代表基本赞同减少企业手续和时间的方向,但认为管理方式改变须与实质安全管控同步,尤其是公寓楼和高火灾、爆炸风险工程。

清化省代表团代表高孟灵提出,公寓楼应在交房前核查已批准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他指出,设计审定是审查方案是否满足安全要求,验收检查则是将实际工程与设计对照;购房者难以自行判断整栋楼的消防车道、疏散、防火防烟分区等安全措施。若违规在居民入住后才被发现,整改可能须限制使用工程或搬迁居民。他建议将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并入建设验收检查程序,先适用于公寓楼,其他工程由政府根据自救能力、火灾后果程度和投入使用后整改能力确定;若发现与设计不符且影响消防安全,投资方须在主管部门确认已整改后方可交付使用。他还建议公开公寓楼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供购房者查询。

顺化市代表团代表阮氏秀表示,基本同意转为投资方、业主自行验收,但设计正确不等于施工正确,有设备不等于设备有效运行,有验收记录也不等于已排除所有不安全风险。她要求明确后检的范围、权限、方式、档案保存责任,以及验收不符合设计时的处理措施。

河内市代表团代表杜德鸿河认为,后检要有效,需更新数据、分清责任,并把资源集中于人员密集、高层和火灾爆炸风险高的工程。他建议政府完善实施细则、实施条件和处罚规定,使违规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强制整改并消除不安全风险;申报手续应便利,避免增加等待批准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