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新法令规定,劳动者就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作出不实申报,或涂改、删除相关信息使内容失实,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可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并被要求向社会保险机构退还因违规行为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这一处罚标准出自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47条,该法令取代此前的第12/2022/NĐ-CP号法令。

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须同时满足多项条件。根据2025年《就业法》第38条,劳动者须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达到规定时间、自终止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材料,并且自提交齐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已离职或已缴纳失业保险,并不自动产生领取待遇的权利。

法令列出的排除情形包括:在等待处理期间已有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范围的工作;履行兵役、参加人民公安义务或常备民兵义务;就学超过12个月;被采取送入强制教育机构或强制戒毒机构的措施;被羁押、服刑;出国定居或死亡。此外,违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在已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离职、缴费时间不足或提交材料逾期,也可能导致不符合领取条件。

除不实申报外,劳动者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有工作而未通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在领取期间出现法定情形而未报告,也属于可被处罚的行为。处罚之外,违规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退还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若存在犯罪迹象,则按刑事法律规定另行考虑;并非所有材料差错都当然构成故意欺诈。

法令还就新旧规范的适用作出区分:2026年9月10日前发生并结束的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定;行为始于此前但在新法令生效时仍在持续的,按第283号法令第67条的过渡条款处理。因此,确定处罚标准前需先认定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

在待遇标准方面,失业保险金按最近6个月缴纳失业保险的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但不得超过缴纳失业保险最后一个月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的5倍。例如平均工资为1200万越南盾时,按比例计算为每月720万越南盾,仍需对照上限。该数字仅用于说明计算方法,不代表当事人当然符合领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