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5日下午讨论《国家预算法》草案(与《公共投资法》合并文本),多名代表围绕行政单位调整后乡级政府的经费分配提出修改意见。讨论焦点是:合并后乡级管理规模和人口扩大,预算定额若按精简编制比例机械削减,基层运转经费可能不足。
芹苴市代表苏爱云(Tô Ái Vang)建议,分配预算应依据人口规模、自然面积和新设行政单位的特点,而非只看调整后的干部、公务员数量。她提出,合并后的乡可适用鼓励系数计算行政管理和事业单位支出预算,且新单位经常性支出总预算自调整决议生效起至少5年内不低于合并前各单位的合计水平。
苏爱云还提出“精简哪一级、再投资哪一级”原则,建议将精简编制和减少乡级机构后从工资、津贴基金节省的经费全部或至少70%留给乡级预算,用于 reinvest 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以及为当地干部、公务员和非专职人员增加收入补贴。她并要求这笔节余不被削减用于工资改革资金来源或上缴上级预算平衡。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光涵(Hoàng Quang Hàm)则关注预算编制质量。他认为,资金实际支出时点在年中或年末,不代表年初无法确定和分配;政策明确、编制质量好即可年初分配。他建议限制中央政府交由政府但未细化分配的预算,仅适用于已有决定、主张或政策但尚不具备确定受益对象和支出额度条件的任务。
黄光涵建议,未细化分配的预算不超过中央预算总支出的5%,并设最长分配期限,逾期则取消预算,地方预算也作类似规定。他批评现行做法使这类资金如同“第二预备费”,规模大且无分配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