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21/2026/NĐ-CP号议定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烈士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仍可领取每月301.2万越南盾的抚恤金,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议定同时明确抚恤金标准的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追溯计算。
议定附录一第3.6项列出三类可保留领取资格的情形:将烈士子女抚养至成年;烈士亲生父母在世期间曾予照料;或因参加革命活动而无法在烈士父母生前予以照料。符合其中任一情形,再婚的烈士配偶即可继续领取上述抚恤金。
除每月抚恤金外,该类对象还依《革命有功者优待法令》第16条第10款,享受由国家保障的免费医疗保险卡,属革命有功者优待制度。议定说明,这项安排针对的是曾抚养烈士子女或照料烈士父母的人员,并非面向所有再婚者的普惠性社会补助。
申请材料方面,已抚养烈士子女至成年的情形须提交申请书,以及烈士子女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签字和常住地。该要求沿用第131/2021/NĐ-CP号议定第27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