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刚刚就管理属于公共财产的旧住房的国家管理工作下达指示。该指示是基于胡志明市公安局调查机构关于整顿此类财产管理工作的建议而提出的。
据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责成建设厅配合建设部及相关单位,在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上更新和管理旧住房数据;同时审查并充分履行所有者代表机构的责任。
建设厅还被要求指导和解决各单位在执行与属于公共财产的旧住房相关任务过程中的困难。
直接管理单位如胡志明市住房经营管理一人有限公司、住房管理和建设鉴定中心,以及各郡县公共服务公司必须严格管理所分配的住房基金;配合地方审查并办理所管理房屋的全民所有权确立手续。
乡级人民委员会被责成定期审查辖区内的住房和土地基金,配合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处理与属于公共财产的旧住房相关的文件;反馈时间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5天。
此外,乡级公安被责成配合核实居住信息,提供与属于公共财产的旧住房相关的数据,以服务于管理和预防违规工作。
胡志明市强调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特别是与公安力量的协调,以严格控制属于公共财产的旧住房基金,限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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