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年轻人报》交流时,许多国会代表和专家对公安部提议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社区劳动处罚表示赞同。
具有教育意义的附加处罚形式
阮文清先生,越南汽车运输协会原主席,明确表示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用这种处理方式。他评价说,如果采用这种附加处罚形式,将非常好,对社会具有很高的教育意义,特别是对违法者。
他强调,社区劳动与罚款的根本区别在于,要求违法者出现在公共空间,从事扫地、清理垃圾、植树等工作,并在社区监督下进行。
他也认为,这种处罚的目的不是“让丢面子”,而是让违法者认识到个人行为不仅影响自己,还影响到周围许多人。
更重要的是,社区劳动创造了直接体验,帮助违法者更好地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过,他也指出,实施时必须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社区劳动处罚,即处罚谁、谁执行处罚。这些要点必须明确。
研究表明,这是一种相对普遍的刑事处罚形式,在世界各国如美国、俄罗斯、欧盟国家等都有应用。
采用这种处罚有助于丰富刑法中的处罚体系,同时具有教育、恢复和预防再犯的意义,克服罚款的局限性,有助于减轻监禁系统的压力以及服刑的社会成本等。
合理考量处罚范围
国会代表范文和,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委员,对在刑法中增加社区劳动处罚的提议表示赞同,以便适用于多种违法行为,而不局限于某个领域。
然而,他认为如果增加,需要明确规定什么是社区劳动、范围、适用原则、执行程序、最短和最长时间、哪些对象可以豁免(老人、孕妇等)等问题。
还需要制定指导文件,以具体确定哪些情况适用社区劳动处罚、时间多长等。
他强调,需要建立非常严格的社区劳动执行和监督程序,并明确规定哪些个人或组织有权适用、哪些单位将实施、控制和评估执行情况。
同时,需要在每个环节、每个步骤中明确责任主体,避免无人负责的情况。
姜金造先生,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原办公室副主任,认为对于罚款处罚,违法者只需缴纳罚款即可完成,或者对于交通违法附加扣分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扣除相应分数。
而对于社区劳动处罚,则更为复杂,需要组织执行、监督、验收和评估结果。因此,需要有一个专门部门来执行。
据此,姜先生建议合理考量社区劳动附加处罚的范围,例如只应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和多次再犯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某些行为。
社区劳动附加处罚的形式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进行规划,例如清扫垃圾、清理公共区域、植树等。
同时,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确保该规定中的人权问题。
避免与“社区服务劳动”重叠
在意见反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建议明确“社区劳动”,以确保与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社区服务劳动”措施区分开来。
同时,必须对过去一段时间“社区服务劳动”措施的应用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实际效果。从而有依据来提议增加上述新措施。
而国家主席办公室认为,诸如社区劳动、电子监控等新措施需要仔细研究执行条件、基础设施和人权保护机制。因此,刑法应仅规定原则框架。
关于这一内容,公安部解释称,根据现行规定,社区服务劳动只是在执行非监禁改造处罚过程中产生的义务,适用于被判处非监禁改造处罚且无工作或失业的人员。
这不是独立的处罚,也不是附加处罚。而社区劳动被研究为一种附加处罚,在处罚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旨在加强非剥夺自由的处理政策,教育、改造罪犯,弥补后果并为社区补偿利益。
采纳意见后,起草机构将严格设计关于这种处罚的规定,包括适用条件、工作类型、劳动时长、不适用对象等,确保不与现行刑法中关于“社区服务劳动”措施的规定重叠。
社区劳动处罚形式曾存在后被废止
1977年第143号法令颁布的轻微违法处罚条例曾规定社区劳动处罚形式。根据该条例,轻微违法者将受到三种形式之一的处罚:罚款、社区劳动(1-3天)和拘留(1-3天)。
然而,到1989年《行政违法处罚法令》仅剩两种主要处罚形式:警告和罚款,附加处罚形式是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
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经多次修订补充)也没有社区劳动处罚的规定。
现行规定中的行政违法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有期限的许可证、执业证书或者有期限的暂停活动、没收行政违法物品和工具、驱逐出境。
(编译:Eric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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