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现行《刑法典》规定了15项加重情节,如:有组织犯罪、多次犯罪、累犯或危险累犯、利用职务或权力犯罪、利用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疫情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犯罪、利用职业或业务犯罪、利用信任或信仰犯罪、针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孕妇或老年人犯罪等。
若适用加重情节,犯罪者将面临比通常更重的刑罚。
为适应打击犯罪的实践,越南公安部提议补充两项加重刑事责任情节:犯罪者逃匿和犯罪者为犯罪组织成员。此举旨在完善量刑依据,确保公平,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根据起草机构的解释,犯罪后逃逸会严重妨碍调查,因此补充该情节是必要的。
同样地,有必要补充犯罪组织成员这一情节,以增强对有组织犯罪的威慑作用,目前此类犯罪形势十分复杂。公安部还指出,现行《刑法典》第52条虽有“有组织犯罪”和“狡猾或凶残行为以逃避或掩盖罪行”的规定,但尚未将“逃匿”或“是犯罪组织成员”列为独立情节。因此,补充这两项情节可增强威慑力,更全面反映犯罪者的人身危险程度及对诉讼活动的妨碍程度。公安部评估认为,增加这两项情节将有助于诉讼机关更严厉地处理那些妨碍调查、审判或参与长期犯罪网络的人。
对此内容,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谨慎考虑将“犯罪者逃匿”作为加重刑事责任情节。因为犯罪者逃匿并非犯罪的主要动机或目的,而是犯罪者本质和心理上的因素——他们总想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和证明犯罪是诉讼机关的责任,被告无须自证无罪。目前已有针对逃匿犯罪者的处理机制,如追捕、通缉、适用羁押措施,或进行缺席调查、起诉、审判。若逃匿行为足以构成独立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南司法部认为,犯罪后逃避他人或法律的惩罚是人类的本能反应,这可能是犯罪后的第一个自然反应,因此将“逃匿”规定为加重情节并不真正合理。
对此回应,公安部认为应区分被告无义务自证无罪与故意逃匿以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逃匿行为不被视为有罪证据,而是反映对抗态度、妨碍诉讼活动、延长案件处理时间、增加诉讼成本、妨碍证据收集、资产追回、保护被害人和证人以及确保判决执行的因素。不将“逃匿”规定为加重刑事责任情节可能导致不良的法律行为习惯。公安部表示,追捕、通缉、羁押、缺席调查、起诉和审判是诉讼措施,不能替代量刑依据。此外,并非所有逃匿行为都足以构成独立犯罪,如脱逃罪或在押解、审判中逃跑。因此,公安部建议保留该提议。
在与《青年报》的交流中,水利大学法律与政治理论系刑事法学讲师邓文强博士认为,将“犯罪者逃匿”规定为加重情节可能难以适用。因为未经法院生效判决,很难认定其为罪犯。在某些情况下,如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故意犯罪,行为明显,实施违法行为后对象逃匿给职能部门造成困难的,才需严厉处罚。他表示,法院通常对妨碍调查、给调查机关制造困难、狡猾或诡计多端的对象处以更严厉的刑罚。量刑依据多种因素,而非仅凭加重刑事责任情节。犯罪对象逃匿增加了行为的危险性,后果更严重,手段可认定为狡猾、不诚恳、无改正意识,因此应受严厉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依据《刑法典》规定的多种因素,本案无需额外增加加重情节。对于犯罪组织成员这一加重情节,他认为还需进一步研究,因为现行《刑法典》中普遍规定的有组织犯罪情节既是量刑框架情节,也是已规定的加重情节。
现行《刑法典》规定对被判终身监禁或死刑者的判决执行时效为20年。公安部表示,上述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造成困难,因为法律未规定死刑判决执行时效届满后,被判刑者是否可转为终身监禁。因此,在草案中,公安部提议修订规定,若死刑判决执行时效届满,则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以解决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对此,国家主席办公室认为,将死刑判决执行时效届满转为终身监禁旨在解决实际困难,但不符合时效制度的法律本质。时效是国家终止刑罚执行权的依据,而非刑罚转换机制。因此,建议考虑按照1999年《刑法典》的规定制定。公安部回应确认,规定死刑判决执行时效届满转为终身监禁是必要的,以解决死刑执行中的空白和实际困难。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终身监禁或死刑案件的判决执行时效为20年,认为时效是国家终止刑罚执行权的依据,在一般理论上有依据。然而,对于死刑,需要有特殊机制,因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直接关系到生命权,同时涉及保障正义、法律严肃性以及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的权益。如果时效届满,被判死刑者自然不执行任何刑罚,则不符合犯罪的特别严重性质,可能造成法律空白。将死刑转为终身监禁不应理解为否定时效制度的本质,而是针对死刑的例外、人道和特殊规定。按照这一方向,国家在时效届满后不再执行死刑,但仍确保被判刑者承担与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相称的终身监禁责任。公安部明确指出,1999年《刑法典》曾对终身监禁或死刑案件规定了特别机制:15年后,是否适用时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建议决定,若不适用时效,则死刑转为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转为30年有期徒刑。这一规定表明,越南刑事政策曾承认在一定期限后不执行死刑但转为较轻刑罚的机制,而非绝对认为时效届满即完全免除死刑的刑罚后果。因此,草案中的政策在实践和立法上均有依据。与恢复1999年《刑法典》原规定相比,草案方案具有明确、直接、易适用的优点,减少了每个具体案件中征求意见、提议和决定的程序。这一规定也符合刑事政策人道化方向,在长时间后限制死刑执行,但仍确保打击和预防特别严重犯罪的要求。
(编译:Eric;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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