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当犯罪像企业一样运作

越南:当犯罪像企业一样运作

从这一现实出发,问题已不再仅仅是处理谁,而是现行刑法是否有足够工具来正确处理从犯罪行为获益的主体以及此类犯罪。

典型案例:"度假持有权合同"

根据现行《刑法》第76条,商业法人仅对法律列举的若干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在该范围内,目前不包括"欺诈侵占财产"罪。这一空白正从打击犯罪的实践中被重新提出。

根据刑法修正研究方向,政策制定机构提议完善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制度,以便为处理税务、劳动、金融、保险、财产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若干犯罪集团提供法律依据;其中涉及高利贷、欺诈侵占财产等行为。

从近期"度假合同"案件来看,这一问题愈发明显。调查机关公布的信息显示,许多企业按照闭环流程组织活动:构建企业形象、收集客户数据、分配电话销售-业务-法律-客户服务团队、组织研讨会、签订合同、收款,并通过衍生交易继续利用客户资产。

在河内,调查机关已对数十起与多家以"度假合同"模式运营的企业相关的案件提起公诉,数百名被告被追责,其中包括大量董事会主席、总经理、企业经理。

在胡志明市,调查机关也对多起涉及度假经营企业的案件提起公诉,收缴数千份合同,并认定损失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模式中,企业不仅仅是犯罪分子的工作场所,更可能是组织活动、接收资金、签署交易并维持运作机制的地方。

而目前的刑事处理主要集中于管理、运营、直接参与的个人。

需要扩大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其他一些重大经济案件也引发了类似讨论。

例如,在涉及芽庄机场(庆和省)项目的案件中,除了被追责个人的责任外,舆论和学界也对法人刑事责任制度在处理规模巨大、通过企业实施且大量投资者参与的交易中的局限性提出了质疑。该案目前仍在审判程序中,并将在上诉审继续审理。

这些现实表明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许多危险行为已不再由独立个人实施,而是按照企业模式组织——拥有治理结构、运作流程、职能分工和利润目标。

在此背景下,仅处理个人可能无法充分实现刑事责任的目标,尤其是普遍预防、资产追回和消除犯罪工具。

然而,扩大法人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将商业活动刑事化。如果修改《刑法》,需要确立严格的标准:行为以法人名义实施;为法人利益;有管理层的指示、批准或纵容;有治理机制或商业政策为犯罪行为创造条件;能够清楚区分商业风险与侵占意图。

同时需要完善相应制裁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后果、暂停活动、禁止从事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并为受害者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

当犯罪被组织并像企业一样运作时,刑事政策也需要有工具来处理产生犯罪行为的组织结构,而不仅仅是追诉那些站在企业前台、背后是雇佣劳动者的个人。

(编译:张悦;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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