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务部近日颁布通知,修订补充第11/2005号联合通知并取代第23/2025号通知,指导自7月1日起实行的地区津贴制度。原通知中“通用最低工资”已替换为“基本工资”。

该政策适用于干部、公务员、职员、合同工(已按工资表定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军队、公安单位中的军官、专业军人、士官、士兵、战士、公务员和编制内人员。
7个津贴系数保持不变,分别为0.1;0.2;0.3;0.4;0.5;0.7和1。最高系数1适用于长沙、黄沙特殊区;以及国防部直接在南越海域执行任务的部队。
地区津贴与月薪、补贴同期发放,计算公式为:地区津贴金额 = 地区津贴系数 × 基本工资。自7月1日起,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253万越盾,增长8%,地区津贴金额相应增加如下:
| 系数 | 地区津贴金额 |
| 0.1 | 253,000越盾 |
| 0.2 | 506,000越盾 |
| 0.3 | 759,000越盾 |
| 0.4 | 1,012,000越盾 |
| 0.5 | 1,265,000越盾 |
| 0.7 | 1,771,000越盾 |
| 1.0 | 2,530,000越盾 |
地区津贴基于自然因素(如气候、海拔、远离经济政治中心的地理区域)确定,这些因素影响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并补充边境、海岛等特殊困难因素。该津贴主要按行政区划享受,机关所在乡享受该乡津贴,地区变化时相应调整。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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