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放置過近
越南交警局代表7月7日向《年輕人電子報》表示,事故發生於7月6日晚間在永好-潘切高速公路上,再次敲響了關於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遇險時遵守安全規定的警鐘。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導致事故的違規行為之一是遇險車輛僅在車後約50米處放置警示物,未達到規定的最小距離。
「距離太近,在車輛高速行駛、夜間視線不良的路段,後方駕駛員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事故就此發生」,交警局代表表示。
關於事故經過,7月6日23時30分許,兩輛卡車在永好-潘切高速公路Km153+100處(林同省北平縣)發生碰撞。
事故導致司機D.Q.H.死亡,一名隨車人員受傷,兩車受損。
根據相關各方初步陳述,有關部門認定一輛卡車因技術故障被迫停在行車道上。
然而司機稱僅在車後約50米處放置一個油漆桶作為警示。現場勘察時,有關部門也發現油漆桶位於碰撞卡車車頭下方。
根據規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遇險被迫停車時,司機必須開啟危險警示燈,並在車後至少150米處放置警示裝置或標誌。這樣做是為了讓後方來車有足夠時間發現、減速並安全變道。
「在高速公路上,車輛可能以高速行駛,50米的距離太短,後方司機無法識別情況,尤其是在夜間視線不良的條件下」,交警局分析稱。
因此,只要一個分神或視線受阻,碰撞風險就極大,而事故確實發生了。
車後至少150米處放置警示
警方統計也顯示,高速公路上多起嚴重事故不僅源於車輛遇險,也與警示不充分或不符合規定有關。
當警示物放置過近時,警示作用幾乎喪失,因為後方駕駛員沒有足夠的距離來處理情況。
除了確定停車司機未按規定放置警示物外,有關部門初步也認定後方車輛司機未能注意觀察,導致事故。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交警局代表建議,當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遇險時,司機應儘快將車輛駛入緊急停車帶或安全位置(如仍可行駛)。然後開啟危險警示燈;在車後至少150米處放置警示裝置或標誌;將車上所有人員轉移至護欄外;並立即聯繫有關部門或道路管理單位尋求協助。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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