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同租一排出租屋的住户。为确保卫生,我们雇人打扫出租屋区域,此人自行安排打扫时间,我们每月支付报酬。请问我们是否必须为这个人缴纳强制性社保?
广义省黎河明珠女士询问。
法律专家范文忠(广义省司法厅)答复:
当出租屋住户凑钱雇人打扫时,他们不必直接为该人员缴纳强制性社保。

这类按民事协议进行的清洁工作属于家政帮佣劳动或短期服务,不会像企业用工那样产生强制缴纳社保的关系。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7款b项规定,家政帮佣劳动者不属于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保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无须为家政帮佣者缴纳社保。
具体为:“7. 不属于强制性社保参保对象的情形包括:
b)家政帮佣劳动者”。不过,根据2019年《劳动法典》第163条及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89条第4款关于用人单位使用家政帮佣劳动者时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是在发放工资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相当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承担的强制性社保、医保缴费数额的款项,以便劳动者主动参加社保、医保。
因此,租房者在雇人打扫、清洁出租屋区域时,无须为该家政帮佣人员缴纳社保,但必须支付相当于社保缴费数额的钱款,让劳动者自行主动参加自愿社保。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4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