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伯父失踪一年多,家人多方寻找但仍无任何消息。伯父有自己的农场,独居,没有妻儿,父母都已去世。请问,在伯父不在居住地且无法联系的情况下,谁有权管理那个农场?阮清恒女士,广治省,询问。
法律专家范文忠,广义省司法厅,回答: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4条规定,当一个人连续失踪6个月以上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寻找不在居住地的人,并可请求法院采取本法第65条规定的对不在居住地者的财产管理措施。
2015年《民法典》第65条关于不在居住地者财产管理的规定:“1. 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将不在居住地者的财产交由下列人员管理:

a) 对已经由不在居住地者委托管理的财产,受委托人继续管理;
b) 对共有财产,由其余共有人管理;
c) 对由配偶正在管理的财产,配偶继续管理;如果配偶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认知或控制行为有困难、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不在居住地者的成年子女或父母管理。
如果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法院指定不在居住地者的亲属之一管理财产;如果没有亲属,则法院指定其他人管理财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伯父已不在居住地,失踪近一年,而家人没有任何消息,则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公告寻找不在居住地的人,并可请求法院采取对不在居住地者的财产管理措施。
如果您伯父没有妻儿,父母都已去世,法院将指定不在居住地者的亲属之一管理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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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张悦;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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