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同租一排出租屋的住戶。為確保衛生,我們僱人打掃出租屋區域,此人自行安排打掃時間,我們每月支付報酬。請問我們是否必須為這個人繳納強制性社保?
廣義省黎河明珠女士詢問。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答覆:
當出租屋住戶湊錢僱人打掃時,他們不必直接為該人員繳納強制性社保。

這類按民事協議進行的清潔工作屬於家政幫傭勞動或短期服務,不會像企業用工那樣產生強制繳納社保的關係。
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2條第7款b項規定,家政幫傭勞動者不屬於必須繳納強制性社保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無須為家政幫傭者繳納社保。
具體為:“7. 不屬於強制性社保參保對象的情形包括:
b)家政幫傭勞動者”。不過,根據2019年《勞動法典》第163條及第145/2020/NĐ-CP號法令第89條第4款關於用人單位使用家政幫傭勞動者時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之一,是在發放工資的同時,向勞動者支付一筆相當於用人單位按規定應承擔的強制性社保、醫保繳費數額的款項,以便勞動者主動參加社保、醫保。
因此,租房者在僱人打掃、清潔出租屋區域時,無須為該家政幫傭人員繳納社保,但必須支付相當於社保繳費數額的錢款,讓勞動者自行主動參加自願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