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外慈善”:个人募捐活动亟待法律规范

越南“法外慈善”:个人募捐活动亟待法律规范

这个标题想要说的是另一个现实。有些个人不成立基金,不属于任何社会组织,却经常利用网络影响力收取数千人的钱款,然后自行决定如何分配。

这种活动几乎已经成为一种职业,但尚未完全纳入专门的法律框架。

目前与慈善活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四组。首先,第03/2026/NĐ-CP号法令对在越南成立和运作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的组织、活动和国家管理进行规范。根据第1条和第2条,该法令适用于相关基金以及越南公民、组织和有关外国个人、组织。

因此,不设立基金而仅使用自己的账户公开募集慈善资金的个人,并不属于该法令直接设计管理机制的对象。

与此同时,第93/2021/NĐ-CP号法令规定了为克服自然灾害、疫情、事故造成的困难以及援助危重病人而进行的募捐活动。根据第17、18、19条,个人可以发起募捐,但必须通报、开设专门账户、保存凭证并公开结果。该法令并未涵盖所有其他慈善目的。

而第41/2022/TT-BTC号通知则规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慈善活动(包括一些帮助困难、弱势人群的款项)的记账、报告和财务公开。该通知第1条和第2条将记账、编制报告和公开的义务扩大到为支持困难、弱势人群而接受捐款的个人。

然而,这仅仅是关于会计的规定。该通知并未为所有形式的自发慈善活动建立完整的机制,包括活动申报、专用账户开设、独立检查、资金流监督以及剩余资金处理。

最后,第98/2026/NĐ-CP号法令规定了对造成救灾款物损失、使用或分配不当、对象错误行为的处罚。但这是违规发生后的制裁措施,并不是对个人慈善资金募集全过程进行管理的完整框架。

可见,法律并未完全放任个人慈善活动。空白之处在于,每份文件仅规范一类主体、一些目的或一个环节。

同样是个人公开接受大众的钱款去帮助他人,如果是救助台风洪水,则有相对明确的流程;但如果号召修桥、修学校、抚养贫困儿童或帮助其他困难情况,则从收款到结算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涉及裴春训(花红训)的事件,只应作为探讨政策的一个引子。

据公安部8月15日公布的信息,训先生因诈骗侵占财产罪和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起诉。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有迹象表明募集的慈善资金被挪作他用。刑事责任须基于犯罪目的、主观意识、行为以及案件全部证据来确定。

值得讨论的是,一个人可以为不同目的开展多次募捐,将数十亿越盾收进自己控制的资金渠道,但通报、开设专用账户和公开的义务却因每轮募捐的目的而异。

当前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按需救助的原因来管理慈善活动。而社交媒体时代的风险却源于募捐方式。只需一篇帖子或一场直播,资金即可在几小时内转入个人账户。汇款人不签合同,对受益人知之甚少,几乎无法核查费用或余额。资金安全完全依赖于募捐者的信誉。

因此,法律需要识别的对象不仅是救灾资金或危重病人救助款,而应是公开募捐活动。这一概念应包括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大众媒体或数字平台,呼吁不特定的人为慈善和社区目的转账、捐物。一个人用自己的钱或一小群人共同帮助某个具体案例,则无需置于该机制之下。

新的框架也不应要求慈善人士申请许可。募捐者只需在收款前进行电子申报,公开责任人身份、目的、受益对象、期限、预计金额和余额处理方式。每轮募捐应有识别码和专门账户。到期后,账户停止收款并生成对账表。这种做法既能留下核查痕迹,又不会妨碍及时援助。

义务应按规模分层。小额募捐只需简单的收支账本、凭证和期末报告。当金额超过一定门槛,组织者必须定期公开并取得独立资金确认。法律还应明确允许使用的费用、产生的利息、变更目的、分配期限、要求退款的权利以及剩余资金的处理方式。

不申报、与个人资金共用账户、逾期仍收款、公开不充分或拒绝提供凭证,应被认定为独立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应与募资规模和后果挂钩,而不是对所有情形一律施以低额罚款。

刑事责任只在具备足够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启用,但行政处罚必须有能力在后果变得严重之前进行干预。

自发慈善的优点在于快速和灵活。需要修正的不是善心的自发性,而是掌握公众捐款的人拥有过多决定权、却承担过少说明义务的状况。

善心不需要许可证,但由社会信任形成的资金流必须拥有专门账户、核查痕迹和责任主体。

一旦这条界限确立,真正的慈善人士也能免于猜疑,而捐款者则无需将信任投入一个“黑箱”。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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