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越南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修改、补充第104/2025/NĐ-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草案审查文件。该法令规定了《公证法》部分条款及执行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法令草案”)。
其中,法令草案拟在第104号法令第43条前增加第42a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交易公证权限的实施路线图。
预计全国不动产交易公证的时间点
上述规定允许公证执业组织的公证员从202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公证所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交易。
起草机构提出这一建议的背景是,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数据库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公布和运行。
此外,政府已制定计划落实党的十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修改《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的观点和方向的决议。据此,预计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国家土地信息和国家土地数据库建设。
公证数据库也在建设中,预计于2027年投入运行。2027年公证数据库及相关数据库建成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来实现各数据库间的连接。
因此,法令草案规定,公证执业组织的公证员自2028年7月1日起可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交易进行公证。
根据2026年修订的《公证法》,目前公证执业组织的公证员只能在组织所在地的省、市范围内对不动产交易进行公证,遗嘱、放弃继承文书、与行使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以及依照法律对这些交易进行修改、补充、终止或撤销的公证除外。
国会在条件具备时授权政府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证的路线图。
此外,法令草案还修改、补充了多项内容,包括公证员免职和重新任命的档案、程序、手续,公证处转换方式,以及在公证执业组织办公场所外办理公证的具体规定等。
转换公证处时对公证员的政策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草案修改、补充了第12条关于被转换公证处的公证员、其他职员和劳动者的制度、政策的规定。
据此,被转换的公证处的公证员、其他职员和按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如属富余人员,则按照政府规定享受精简编制政策。
解决富余公证员、其他职员和劳动者的制度政策时点,必须明确载于经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公证处转换方案中。
起草机构认为,将公证处转换为公证办公室,不仅是为了继续落实公证活动社会化主张,也是调整、重组机构,从而有助于精简公立事业单位系统。
因此,被转换的公证处职员和劳动者,必须依照关于精简编制的第154/2025/NĐ-CP号法令享受精简编制政策。
尽管公证办公室不以股份制公司形式组织,但将公证处转换为公证办公室,也是将公立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因此有许多相似之处,包括为职员和劳动者解决制度政策的问题。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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