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举报了,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但之后过了4个多月(超过举报处理期限),我没有再收到任何消息。我可以申请举报处理结论吗?手续怎么办?
读者阮香水(胡志明市)提问。
律师阮丰富(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2015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补充)规定了进行诉讼的人员和参与诉讼的人员的任务、权限与责任,具体如下:
第37条第1款d项。侦查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如下:
d)传唤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并录取犯罪举报人、犯罪报案人、被举报人、立案建议人、法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录取紧急拘留人员、被捕人员、被羁押人员的陈述;传唤并录取证人、被害人、当事人的陈述;
同时,第38条第1款b项规定了侦查机关调查干部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b)依照本法规定交付、移送、发送各项命令、决定及其他诉讼文书。
第57条 被举报人、被建议立案人
1. 被举报人、被建议立案人有权:
a)获知被举报、被建议立案的行为;
b)获知并了解本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陈述口供、发表意见;
d)提出证据、材料、物品及要求;
đ)对相关证据、材料、物品发表意见,并要求有诉讼权限的人进行检查、评估;
e)自行保护或请他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g)获知举报、立案建议的处理结果;
h)对诉讼机关、有诉讼权限的人的决定、诉讼行为提出申诉。
2. 被举报人、被建议立案人必须按有权限解决举报、立案建议的机关的要求到场。
根据您的陈述,为了以书面形式了解您被举报一事的处理结果,您可联系受理该案的侦查员或调查干部以领取通知。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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