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通过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24/2012/NĐ-CP号法令中关于黄金经营管理原则的若干条款。其中规定,客户在一天内买卖黄金的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必须依照越南非现金支付法律的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完成付款。该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同一法令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的许可条件。根据修订后的第14条,已登记从事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活动并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业,可在原料进口需求与加工合同相符的情况下,获越南国家银行审议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加工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对于外资企业,国家银行每年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珠宝、工艺品黄金出口报告,审议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
法令同时要求从事黄金经营的企业和商业银行履行报告义务,内容包括金条生产及买卖情况、黄金进出口情况、进口原料黄金的买卖、使用和库存情况,以及获签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的加工合同、出口合同执行情况和原料黄金销售情况。此外,进口原料黄金的企业须建设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处理并存储进出口、买卖、使用、库存及交易数据,并按国家银行规定连接和提供信息。
在管理职责方面,法令修订了国家银行在黄金经营中的检查监督范围,涵盖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原料黄金进出口,以及许可证、限额、报告和进口原料黄金买卖使用等规定的执行情况。科技部则负责与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珠宝黄金、工艺品黄金和金条的国家标准,检查管理生产、进口和流通环节的计量与质量,并对黄金经营企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法令还废除了关于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国家银行在此前签发的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该类生产活动的条件;已提交但截至法令生效日尚未处理的证书申请,国家银行将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此前签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原料黄金暂进复出许可证及原料黄金进出口限额,继续按原内容和期限执行,但被依法调整或收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