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通過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第24/2012/NĐ-CP號法令中關於黃金經營管理原則的若干條款。其中規定,客戶在一天內買賣黃金的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必須依照越南非現金支付法律的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完成付款。該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同一法令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的許可條件。根據修訂後的第14條,已登記從事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活動並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業,可在原料進口需求與加工合同相符的情況下,獲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加工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對於外資企業,國家銀行每年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珠寶、工藝品黃金出口報告,審議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證。

法令同時要求從事黃金經營的企業和商業銀行履行報告義務,內容包括金條生產及買賣情況、黃金進出口情況、進口原料黃金的買賣、使用和庫存情況,以及獲籤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的加工合同、出口合同執行情況和原料黃金銷售情況。此外,進口原料黃金的企業須建設信息系統,完整、準確處理並存儲進出口、買賣、使用、庫存及交易數據,並按國家銀行規定連接和提供信息。

在管理職責方面,法令修訂了國家銀行在黃金經營中的檢查監督範圍,涵蓋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黃金進出口,以及許可證、限額、報告和進口原料黃金買賣使用等規定的執行情況。科技部則負責與相關部門制定並公佈珠寶黃金、工藝品黃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檢查管理生產、進口和流通環節的計量與質量,並對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

法令還廢除了關於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國家銀行在此前簽發的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條件合格證書,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類生產活動的條件;已提交但截至法令生效日尚未處理的證書申請,國家銀行將終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此前簽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原料黃金暫進復出許可證及原料黃金進出口限額,繼續按原內容和期限執行,但被依法調整或收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