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号法令,修订和补充黄金经营活动管理相关规定,自10月16日起生效。法令要求,客户单日购买或出售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除支付方式外,法令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许可规则。已登记从事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活动,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可由越南国家银行审议颁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国家银行每年将依据外资企业的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黄金首饰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审议是否颁发进口许可证。
法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以完整、准确处理并存储进口黄金原料的出口、进口、买卖、使用和库存数据,以及黄金原料交易数据,并按规定向国家银行提供信息。黄金经营企业和商业银行须报告金条生产经营及买卖情况、黄金进出口情况、进口黄金原料的买卖使用和库存情况,以及加工合同和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等。
在监管职责方面,国家银行将在黄金经营活动国家管理范围内,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黄金原料进出口、许可证及限额和报告规定执行情况等开展检查。科技部则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黄金首饰、工艺品和金条的国家标准,检查和管理生产、进口及流通环节的计量和质量,并检定黄金经营企业的计量器具。
法令同时废除了此前关于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部分规定。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颁发的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该类生产活动的条件。对于法令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新发、修改或补充资格证申请,国家银行将终止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