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號法令,修訂和補充黃金經營活動管理相關規定,自10月16日起生效。法令要求,客戶單日購買或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方式進行支付。
除支付方式外,法令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規則。已登記從事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由越南國家銀行審議頒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國家銀行每年將依據外資企業的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黃金首飾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審議是否頒發進口許可證。
法令要求建設信息系統,以完整、準確處理並存儲進口黃金原料的出口、進口、買賣、使用和庫存數據,以及黃金原料交易數據,並按規定向國家銀行提供信息。黃金經營企業和商業銀行須報告金條生產經營及買賣情況、黃金進出口情況、進口黃金原料的買賣使用和庫存情況,以及加工合同和出口合同執行情況等。
在監管職責方面,國家銀行將在黃金經營活動國家管理範圍內,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證及限額和報告規定執行情況等開展檢查。科技部則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等相關部門,制定並公佈黃金首飾、工藝品和金條的國家標準,檢查和管理生產、進口及流通環節的計量和質量,並檢定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
法令同時廢除了此前關於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部分規定。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頒發的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類生產活動的條件。對於法令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發、修改或補充資格證申請,國家銀行將終止處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