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自10月16日起将黄金买卖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单日金额门槛从2000万越南盾下调至500万越南盾。据《青年报》报道,这一规定出自政府10月16日颁布、即日生效的第390号法令,该法令修订补充了2012年第24号法令。
此前依据2025年第252号法令,自2025年10月10日起,同一客户单日买卖黄金金额达2000万越南盾以上,须通过客户本人及黄金经营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开立的支付账户完成付款。新法令将这一门槛降至500万越南盾,并要求按非现金支付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390号法令同时调整了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方式。此类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不再列为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从业组织和个人须遵守产品质量、标准、计量、商品标签、标价、发票凭证和税务等规定。
法令规定,越南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签发的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开展该生产活动的条件;此前已提交但截至10月16日尚未办结的申请,国家银行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在进出口方面,与境外签订黄金首饰、工艺品加工合同并登记相关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可在进口原料需求与合同相符时,获国家银行考虑签发原料金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加工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国家银行每年还依据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审核外资企业的原料金进口许可。
法令还补充了国家银行在黄金经营中的职责,包括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原料金进出口、许可证与限额及报告规定执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和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