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自10月16日起將黃金買賣須使用非現金支付的單日金額門檻從2000萬越南盾下調至500萬越南盾。據《青年報》報道,這一規定出自政府10月16日頒佈、即日生效的第390號法令,該法令修訂補充了2012年第24號法令。
此前依據2025年第252號法令,自2025年10月10日起,同一客戶單日買賣黃金金額達2000萬越南盾以上,須通過客戶本人及黃金經營企業在商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開立的支付賬戶完成付款。新法令將這一門檻降至500萬越南盾,並要求按非現金支付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390號法令同時調整了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經營的管理方式。此類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不再列為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從業組織和個人須遵守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商品標籤、標價、發票憑證和稅務等規定。
法令規定,越南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簽發的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開展該生產活動的條件;此前已提交但截至10月16日尚未辦結的申請,國家銀行終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在進出口方面,與境外簽訂黃金首飾、工藝品加工合同並登記相關生產加工活動的企業,可在進口原料需求與合同相符時,獲國家銀行考慮簽發原料金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加工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國家銀行每年還依據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審核外資企業的原料金進口許可。
法令還補充了國家銀行在黃金經營中的職責,包括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金進出口、許可證與限額及報告規定執行情況等開展檢查和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