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号法令,修改补充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第24/2012号法令及此前修订该法令的第232/2025号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客户在单日内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完成结算。
同一法令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管理。已登记从事珠宝首饰、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活动、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可在原料进口需求与加工合同相符的情况下,经越南国家银行审议获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加工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国家银行每年依据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珠宝首饰出口报告,审议向外资企业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
法令要求黄金原料进出口企业建立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处理并存储有关进出口、买卖、使用及进口原料库存的数据,并按规定向国家银行提供交易信息。国家银行负责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原料进出口、许可证与限额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检查监督;科技部则牵头会同国家银行制定珠宝首饰黄金和金条的国家标准,管理生产、进口和流通环节的计量与质量。
法令同时废止有关珠宝首饰、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的全部规定。国家银行在本法令生效前发放的珠宝首饰黄金生产资格证,自2026年10月16日起不再作为开展相关生产活动的条件;此前已提交但届时尚未办结的资格证申请,国家银行将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收费法律规定处理。此前已发放或确定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原料暂进复出许可证及原料进出口限额,继续按证件载明内容和期限执行,但被依法调整或收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