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继续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听取《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受政府总理委托,司法部长黄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呈文表示,草案共7章64条,包含多项基本新内容。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Phan Văn Mãi)随后作审查报告。

草案提出,在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中,将保证金比例提高至起拍价的20%至50%。同时补充规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缴纳保证金并出席拍卖会的参与者,视为同意以不低于起拍价的价格出价,以限制无实际购买需求者参与牟利。草案还规定,个人竞得住宅用地后“弃拍”的,禁止再次参与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竞得者违反拍卖法或相关法律导致拍卖结果被取消的,不予退还保证金,以保障损害赔偿责任。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认为,提高保证金至20%至50%旨在增强参与者责任、限制“出高价后弃拍”,但50%的上限相对较高,可能影响参与拍卖的能力、资金成本和竞争程度。该委员会建议起草机关补充数据和具体评估,说明高价竞拍后不付款的情况、提高保证金的效果,并明确选择20%至50%区间的依据及具体档次的确定标准,以平衡防范违规与保障竞争。

草案还规定,对属于全民所有、起拍总价在2亿越南盾以上的资产,强制通过在线拍卖系统进行拍卖。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该门槛的实践和科学依据,并研究防止拆分资产或故意确定不合理起拍价以规避在线拍卖的机制。对于相邻出价人的确定、竞得者拒绝结果的处理,委员会建议完善机制,在无法确定时可适用公开抽签以确保透明、减少争议。

此外,草案允许资产所有者决定是否适用加价幅度,并授权政府规定细节。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建议在法中明确原则和标准,避免加价幅度过高或过低影响竞争和贴近市场的价格形成。对于已足额付款、接收资产或办理产权登记后拍卖结果被取消的情形,委员会强调需明确善意购买人的保护范围,建立资产、已付款项、合理费用、赔偿责任及善意第三方权益的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