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10月19日上午向国会提交《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其中提出将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预缴定金比例从现行水平提高至起始价的20%至50%。司法部长黄清松受总理委托作说明时表示,这一调整旨在限制没有真实购房需求、只为牟利而参与拍卖的“托儿”现象。草案共7章63条,比现行法律减少15条。
草案还补充规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缴纳定金并实际出席拍卖会的参与者,即被视为同意以不低于起始价的价格出价。黄清松称,此举意在减少参与拍卖却不真正购买的情况。草案同时增加处罚条款:个人竞得住宅用地后放弃定金(弃拍)的,将被禁止再次参与该类土地使用权拍卖;竞得者若违反拍卖法或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拍卖结果被撤销,将不予退还定金,以保障因结果撤销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得到履行。上述内容系将政府第66.11号决议的相关规定法律化。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代表审查机构发表意见,指出草案将定金比例设为20%至50%,有助于增强参与者责任、限制出高价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但他认为50%的上限相对较高,可能影响参与拍卖的可及性、资金成本和竞争程度。审查机构建议补充具体数据,评估“高价弃拍”的实际状况及提高定金的效果,并要求起草机构说明选择20%至50%区间的依据,以及在该区间内确定具体比例的标准,确保防範违规与保障拍卖竞争之间的平衡。
在确定相邻出价人和处理竞得者拒绝接受结果方面,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建议继续完善相邻出价人的认定机制,尤其是两人以上在投票拍卖或网络拍卖中出价相同的情况。审查机构提出,应制定客观标准确定优先顺序,例如出价时间或可核查的技术数据;无法确定时可采用公开抽签机制,以保证透明、减少争议。
关于撤销拍卖结果、法律后果及善意买受人保护,潘文迈提出,应明确买受人已足额付款、接收资产或完成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拍卖结果被撤销时的保护范围,以及资产处理、已付款项、合理费用、赔偿责任和善意第三方权益的处理机制。




